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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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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西安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西安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主要由西安市从事有害生物防治的爱卫部门、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消杀公司及科研、教学、鼠药与卫生杀虫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专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从事有害生物防治的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积极开展全市各行业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降低密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以鼠、蚊、蝇、蟑四害等病媒生物为主要防制、研究对象,组织和参与科学研究,探索防制对策,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新产品,不断提高我市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西安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市爱卫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西安市西影路5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面向全市,组织科研,拟定有害生物防治对策;

2.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推广防制新成果、新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信息联系;
3.开展科普宣传工作,普及防制知识及技能,编辑科普资料;
4.组织专业培训,举办科技咨询服务;
5.组织开展除四害服务质量评估,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6.组织协调灭鼠药及卫生杀虫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应用、推广;对全市使用的灭鼠杀虫药械的质量进行评估,反馈信息给有关部门;
7.负责承办市政府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含爱卫办)委托和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团体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2.团体会员:由团体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学术活动、专业培训或受本协会委派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考察和研究活动等;
4.优先取得协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经验等文章;
5.可向协会申请优先承接技术咨询;
6.可向协会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等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委派或交办的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并与本会联系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或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含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爱卫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爱卫办审查并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爱卫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技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爱卫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爱卫办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爱卫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爱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爱卫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为草案,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 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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